Article 19
In force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完成修复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矿区生态修复分区、分期进行的,应当分区、分期验收。
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者恢复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