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按规定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