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完善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公开信息分析、问卷调查、暗访、召开座谈会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按照国家和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布评价情况。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国家认可或者法定授权不得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对外发布评价结果;非国家机关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或者发布评价结果;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