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并及时调整。编制工作流程、办事指南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有关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目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方式、投诉渠道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