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鼓励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推广应用互联网提供线上咨询、报装、查询、缴费、联合报装、报修等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鼓励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为经营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报装材料、压减办理时限。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供热服务事项,应当自报装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可靠性的监管,确保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服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供应质量符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水电气热等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为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