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国家认可或者法定授权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对外发布评价结果,非国家机关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或者发布评价结果的,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