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应用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或者功能型无人车商业化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者多个单位联合体。
(二)道路测试,是指在测试路段或者区域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三)示范应用,是指在示范应用路段或者区域进行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四)商业化运营,是指经过示范应用充分验证满足载人、载物和行业运营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进行载人、载物以及其他场景的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