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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别标牌和功能型无人车车辆识别标牌,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公路应用路段交通标志设置、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城市道路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活动和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能源部门负责智能网联矿用车推广应用等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