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应用活动,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运行数据上传至智能网联汽车服务管理平台的;

(二)未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相关活动的;

(三)安全员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的;

(四)发生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软件升级或者硬件变更,未重新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

(五)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发生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