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应用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应用活动,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运行数据上传至智能网联汽车服务管理平台的;
(二)未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相关活动的;
(三)安全员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的;
(四)发生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软件升级或者硬件变更,未重新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
(五)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发生网络安全或者数据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