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互,能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等多层级的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和协同决策,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具备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自动控制、外界信息交互和协同控制功能,无人类驾驶操纵机构,在特定场景完成指定功能任务的新型车辆,包括智能网联矿用车、无人配送车、无人零售车、无人接驳车、无人环卫车、无人安防巡逻车、无人运输车等。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