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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实施监督;负责对违法运输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与公安机关研究制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方案,负责超限检测站点、监控网络建设;负责查处货运车辆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市、旗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货车登记管理、车辆检验和查处拼装车辆;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路面联合执法,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对货运车辆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记分;负责维护治超站点、路面治超、源头监管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