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重要隧道、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检测,并将货物运输车辆检测信息实时传输至治理货物运输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平台。
投入使用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公告包括设置地点、启用时间、配属治超站点名称、违法行为处罚机关和地址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