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在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多发路段、收费站等节点对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流动检测。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就近引导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时,可以配备使用便携式称重检测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