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急救站(点);
(二)擅自使用“120”的名称、急救标志、标识;
(三)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服务电话,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四)假冒救护车名义从事转运活动;
(五)占用“120”呼救电话谎报、恶意呼叫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六)恶意逃费或者拒绝支付院前急救费用;
(七)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救护车通行;
(八)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
(九)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