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急救站(点)、救护车明显位置公示价格,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以及价格举报电话,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已经派出的救护车提供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其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核查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