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旗县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擅自减少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旗县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