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急救站(点)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登记。

急救站(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旗县急救分中心调度指令,按照规定迅速出车,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并及时准确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和报告等工作;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三)执行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救护车及其医疗急救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担架员、驾驶员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急救培训和演练;

(六)履行特殊医疗保障、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支援等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