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完善妇女就业保障政策措施,健全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开展妇女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