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方式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在人才评价、档案寄存、参保缴费等方面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