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报告制度,规范报告程序,明确报告时限,并支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相关信息安全。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报告工作,便捷操作流程,提高报告时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