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以娱乐服务为主的酒吧(演艺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餐饮服务为主的酒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