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开展反对拐卖未成年人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家长、教师和未成年人的防拐卖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识。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被拐卖未成年人的救助、安置、康复、教育、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拐卖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被拐卖未成年人提出需要异地就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