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流动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未成年人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促进流动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村(居)民委员会对所辖区域的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季度走访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