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依法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生活美容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未成年人文身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相关职责;宣传、网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引导。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