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审查、自查评估和投诉受理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内容定期检查,或者根据投诉情形适时启动对相关内容的评估;发现产品和服务内容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提供服务、保存记录等必要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规范引导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付费服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