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旅馆、宾馆、酒店、民宿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和访客管理等。
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有下列违法犯罪嫌疑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人多次入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能面临不法侵害危险;
(四)其他明显不合常理的可疑情形。
点播影院、足浴店等非住宿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留宿未成年人,并应当将未成年人夜晚滞留情况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