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完善监控设备等安保设施,将学校、幼儿园重点公共区域纳入视频监控范围,加强对人员、场所、用品、车辆等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提前到校或者延迟离校的情形,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经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前与学校沟通,允许其进入学校或者留在学校并妥善安置,保障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未成年学生无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第一时间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