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合同格式条款、纪要、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民营经济组织责任等规定;并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预算管理,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禁止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或者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禁止以各种方式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