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策的采购、生产、定价、销售和内部管理等事项,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民营经济组织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