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做好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用地选址工作,对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支持自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厂区改造、开发地下空间等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民营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