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义务,建立便捷高效的共享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创新联合体,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