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服务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依法协调处理民营经济组织合理的融资问题,可以运用财政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拓展市场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展股份制改造、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提供辅导和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金融政策信息共享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预警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