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利用专项基金等实施帮扶。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序吸引民营资本进入,政府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方可以根据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向社会资本出资方适当让利。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民营经济组织适当倾斜。
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支持私募基金投向民营经济创新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