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储备、应急、节约和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糜黍、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芸豆、马铃薯、甘薯等。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