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接受移交的部门对管理职权有异议的,不得再次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