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修复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建设、修复湿地,应当按照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