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重要湿地的认定和公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湿地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