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南四湖生态保护、流域、防洪、水资源、产业发展、文化和旅游等规划相衔接。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状况,依法科学划定湿地保护范围,明确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布局、目标任务、保障措施以及保护、修复、利用方式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