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客运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营运类型、营运方式、营运区域活动,遵守交通流量和航速控制规定;
(二)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开启,随船携带与岸上保持有效通讯的设备;
(三)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救生筏等救生设备;
(四)船员在驾驶或者值班期间不得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从事与岗位无关的工作;
(五)禁止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六)不得停靠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停靠点;
(七)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载客,维护乘船秩序;
(八)乘客定额三十人以上的客运船舶应当在驾驶台、客舱通道等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