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航标所有人、航标维护单位开展航标维护保养活动。在航标周边依法开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建设的,有关审批单位应当在规划或者设计阶段征求海事管理机构、航标所有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规划、建设、运营海上设施,应当避免对通信和导航系统造成影响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若存在可能造成影响或者妨碍的情形,应当进行专题论证;经论证存在干扰风险的,应当定期对海上设施附近水域开展电磁环境监测评估,并与相关管理单位协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