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障港口、航道、航路、锚地等交通用海,不得妨碍航行安全。

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上能源发展规划、海上休闲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审批涉及海上航道的海洋开发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并征求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船舶定线区、港外锚地以及对其他海洋功能区域或者用海活动造成影响的安全作业区,应当征求海洋发展和渔业、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