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

(三)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划许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不按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超作业时限噪声污染等行为;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