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服务区域的承接查验,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法、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作出约定。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接查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资料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