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禁种铲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等工作。倡导将禁毒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