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对符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情形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报到时限逾期后三日内通报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所在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