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公安机关、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巡查等方式开展禁种铲毒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