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一)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证言或者被申请人的保证书、悔过书;
(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通讯内容记录;
(四)伤情鉴定意见或者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五)有关部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等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六)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的材料。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