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

(二)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

(四)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

(五)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