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据自身职责采取下列措施给予帮助、处理: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和证据保存等事项,协调提供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帮助;
(三)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等服务,或者及时转介到有关机构;
(四)记录相关信息;
(五)其他依法需要帮助和处理的事项。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