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